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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殷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殷某某,大荔县皇某某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荔县XXXX村村主任,大荔县第十八届人大代表2014116日,殷某某注册成立大荔县皇某某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殷某某着手实施皇某某XX苑旅游开发项目,20173-4月殷某某以自身名义以及XX村村委会的名义与大荔县XXXX村、某某村、某家村三村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占用农用土地共计1297.46(其中耕地898.58亩,基本农田6.92)用于建设皇某某XX苑南湖项目,20174-8月,殷某某将皇某某XX苑南湖项目给承包人进行挖湖,2017111日,皇某某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问题将皇某某XX苑南湖项目交由大荔县人民政府,同意政府交由第三方继续开发。后殷某某以皇某某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占股形式继续参与皇某某XX苑南湖项目。

2019621日,大荔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向大荔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移送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称大荔县皇某某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9626日,大荔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对皇某某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2019628日,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对殷某某执行拘留。

2019630日,大荔县公安局延长殷某某羁押期限至201974日。

201973日,大荔县公安局向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2020110日,大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院指控】

20174,大荔县皇某某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在未取得农用地转非农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大荔县XXXX村、某某村、某家村农用土地共计1297.46(其中耕地898.58亩,基本农田6.92)用于建设皇某某XX苑南湖项目,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大荔县皇某某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护的主要观点

辩护人认为殷西文虽然认罪认罚,但是辩护人依据本案案情认为即便本案构成犯罪,本案被告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可以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以下案件情况说明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西文情节轻微。

1、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涉案土地的使用是将耕地变成灌溉湖,属于农田水利用地,没有改变农用地的性质,不需要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比准手续,只需要符合地方建设规划就可以。灌溉湖的建设与建设性用地对《土地管理法的违反》的性质是不同的,如果抗旱湖的建设不符合规划就是违反城乡规划法,但不违反土地法74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南湖的建设是符合大荔县2006-2020年规划要求的。

2、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农民土地是经过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签字、盖章同意,不存在私自占用农用地的情形,没有侵犯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的权益和对土地的管理秩序。

3、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大荔县皇家沙苑的南湖建设中,仅仅在2017年进行了土方工程的施工,把不平整的土地进行了平整建设。201711月以后湖体的修建、湖底的防水及其湖边道路的建设、湖泊的水利设施建设都是由大荔县沙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本案改变土地用途的主要行为是湖体防水设施的建设、湖泊周边道路的建设以及水利设施的建设行为,这些都与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殷西文无关。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皇家沙苑抗寒湖建设中作用较小。

4、大荔县皇家沙苑抗旱湖的建设没有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破坏,而是对周边环境和土地的一个改善和改良。

5、大荔县皇家沙苑抗旱湖的建设没不是仅为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利益,更大的是大荔县整体经济利益及自然环境的改善,所以政府大力支持该项目的完成。

本案涉案土地为清池村、马家湾村以及郑家村集体土地,三村的村民对这些土地享有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流转协议中存在土地入股分红、解决工作的内容以及清池村全体村民向辩护人提交的一份请愿书可知。三村的村民都系自愿将自己名下的土地流转给殷西文担任法人代表的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景区开发建设。且所有的土地流转协议都是在第三方(见证方)大荔县下寨镇人民政府以及各村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的,并加盖了公章以及下寨镇镇长张永利印章。可知对于村民将土地流转给皇家沙苑公司用于景区开发建设是在政府监督下进行的行为,是经过政府同意的,下寨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并没有对将耕地转为景区建设用地予以制止,而是积极配合,并主持见证了土地流转协议的签订,也让殷西文误认为土地流转是合法的,已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同。

6、殷西文归案后一直表示认罪认罚,应当对殷西文给与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罚。

依据以上情况,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明显。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第八条也规定,认罪认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殷西文一贯变现良好,且为家乡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殷西文系响应大荔县人民政府号召,回乡进行投资建设,皇家沙苑项目是大荔县人民政府重点旅游引资项目,为大荔县一号重点发展工程,旨在依托沙苑自然风光、人文历史、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和区位优势,以苏村镇沙南村为中心,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总投资达几个亿元,建设南湖项目,该项目符合大荔县的经济发展规划,能极大地丰富皇家沙苑沙海文化景观,进一步增强大荔县旅游文化竞争力,助力大荔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殷西文已年近花甲,其本可在大城市安享晚年,却仍不忘家乡的父老乡亲,期望能带领家乡父老脱贫致富。清池村全体村民出具了一份请愿书(已经交给检察机关),请愿书写到殷西文在勤劳致富后,仍不忘家乡清池村村民,自掏腰包为村子硬化土地,为了让村民过上更好的生活,殷西文通过招商引资,介绍来了皇家沙苑项目,清池村村民更是全体支持,自愿将土地流转给皇家沙苑项目。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应当对殷西文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裁判

    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荔县皇某某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二、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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