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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过程摔倒被害人 构成抢劫累犯获刑九年半

屡犯盗窃多次入狱,出狱后不仅没有悔改表现,相反还专门以商店作为犯罪对象,继续干起行窃的“职业”。被发现后当场“反抗”,将他人摔倒逃跑。2012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抢劫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9000元,合并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纪某因盗窃于2006年10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再次盗窃于2008年11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后因再次盗窃于2010年8月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这次出狱后,纪某仍然不思悔改,不吸取教训,相反还把盗窃行为专门化,专以商店为犯罪对象进行盗窃。

2011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纪某窜至虎林市虎林镇一酒行内,乘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办公桌抽屉拉开,把3000元人民币放入自己衣兜内,当被告人纪某即将离开该酒行时被被害人张某发现,并遭到被害人张某拦阻,为了逃离现场,被告人纪某用手将被害人张某甩倒在地上,便仓皇逃跑。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为轻微伤。2012年1月12日9时40分,被告人纪某窜至虎林市虎林镇一布料店内,乘被害人郭某不备之机,将放在郭某挎包内的钱包拿走,内装有人民币1500元,后逃离现场。3月10日15时20分,被告人纪某窜至虎林市西岗街一按摩店内,趁被害人潘某给顾客按摩之机,将潘某放在裤兜里价值人民币481元的一部l299型手机及980元人民币窃走,后逃离现场。同月19日12时20分,被告人在虎林市虎林镇一家政服务中心内,将工作人员万某放在办公室衣服架上的包拿走,然后快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7000元人民币。后因被害人万某报案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纪某于2012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纪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返还,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纪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纪某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亦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类犯罪,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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