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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侵占千余万元 离职后公司审计“露馅”

案情回顾:

财务女总监孙某从公司辞职后,公司对财务进行了审计。经审计发现,孙某侵占了公司千余万元。

孙某是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孙某所在的公司为了避免到银行汇款的麻烦就向银行申请安装了报账机,通过报账机就可以完成转账。

孙某就用报账机输入公司账号然后把公司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报账机转账的金额上限是5万元,所以孙某就不定期向自己的银行卡中转账,每月转账金额一般是四五十万元。

从2007年初到2008年12月间,孙某从公司账户共向自己个人账户内转了1070万元。对于公司帐上金额与公司银行账户金额的差异,孙某用一些自己从外面购买的假空白普通商业发票入到账上。发票票面都是孙某填写,所填金额和她在一定阶段内转账金额相当,一般都是40万元左右,资金用途就是公司购买生物材料等原材料所用。

按照孙某所在公司的规定,对外购买材料要有采购部门的计划,采购发票报销也要经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然而,孙某利用自己是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自己填写采购发票,自己一人签字,就在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假发票入账的方式,就“平”了纸质帐与银行帐金额之间的差。

这1070万元孙某把5百余万存成定期,其余都放在活期银行卡中,一分钱也没有花。

日前,昌平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将孙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分在于是否存在将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而是否采用冲帐、平帐等手段作为区分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标准之一。本案中孙某已将帐做平,就表明其具有取得公司资金所有权的故意,主观上不是仅仅为了使用公司资金用后还归还。由此,孙某的行为侵害的公司资金的所有权,而不是侵害公司资金的使用权,成立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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