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2月,犯罪嫌疑人范某通过路边广告,私自购买了面额为二十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发票后,竟发现是假发票。气愤之下,范某决定报复卖家。他让女友向卖家的手机发出购买发票的信息,并约定购买数额及交货地点,对方爽快答应。交易前范某报警,并协助警方将卖家抓获。自以为立功的范某本想这次不但能挽回先前的损失,或许还能得到公安机关的奖励。但他万万没料到,在协助公安机关拘捕票贩子的同时,自己也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某对私自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深感后悔:自己法律知识淡薄,不知道违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犯罪行为,以至铸成大错。
根据我国刑法第20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所购发票真伪,只要购买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即以犯罪追诉。本案中,范某主观上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虽然存在认识错误,但是该情节并不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范某的行为仍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检察官提醒社会公众: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私自购买发票是政策和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所购买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发票,抵制违规购销发票的行为,切实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益。
供稿:丰台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