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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我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有下列几方面:(一)当事人等的申诉(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这里所说的来信来访,不同于广义上泛指人民群众向一切党政机关反映情况及提出要求的来信来访,也不同于人民群众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谈及非诉讼问题的来信来访,诸如反映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揭发检举干部违法乱纪行为以及法律咨询等。有些虽然涉及诉讼方面的内容,但涉及的多是尚未立案的或者是正在审理的案件。这里所指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指人民群众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出的意见和反映。他们如果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口头反映意见,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报刊上反映情况,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复查和纠正。这种来信来访,既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又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但是,这种涉及生效裁判的反映,与当事人等的申诉是有区别的。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重视和审查,但是不能把它与申诉相混同,更不能把申诉当作群众一般来信来访对待。
(三)司法机关复查案件发现的错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按上级指示进行必要的总结检查或复查。通过日常的工作检查及全面复查或对部分案件的复查,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四)各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民群众乐于向他们反映情况和要求。他们在视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过程中,以及在代表会议期间,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而提出的议案或者反映的冤假错案的材料,体现着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意见或反映的情况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迅速审查,并将是否提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报告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交办的案件,还应报告处理结果。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党政发信部门根据国家形势、政策方针的变化及司法工作情况所提出的关于复查某类案件的文件,当然应是提起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处的材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再审材料的一个重要来源。有的省级权力机关已经制定有关律师执行职务的条例,其中规定律师机构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复查的要求,有关司法部门必须复查并予答复。随着律师制度的健全发展,律师组织的法律意见书必将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于。至于新闻媒介反映的意见,其监督作用日益巨大和广泛,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能仅仅作为一般舆论,而应充分重视,及时审查处理。
以上各种材料来源,仅仅是可能引起或应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与条件,并进而再审的决定和开始。有了材料来源以及对这些材料的审查,也不等于提起再审。是否进行再审,应根据再审材料有无事实根据、理由是否充分,即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作出决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才是再审程序的提起和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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