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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过期驾照肇事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赔付11万后追偿败诉

廖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按法院判决支付受害人近亲属11万后提起诉讼,向廖某及车主王某追偿。近日,建湖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9日22时许,廖某驾驶苏JAR958号小型轿车沿S234线由东向西行驶,在行至81km+350m处路段时,车辆左前部撞上由南向北横穿道路的姜某,致姜某当场死亡。廖某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下午投案。经查,肇事车辆为王某所有,未按期参加检验;王某于2011年5月7日为该车在天平保险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1份,期间一年;廖某应于2010年4月29日前90日内对其持有的B1E照申请换领新证,但截至事发当日廖某尚未换证。建湖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廖某负主要责任,受害人姜某负次要责任。姜某近亲属于2011年7月22日起诉要求天平保险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获法院支持。天平保险分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于2012年6月18日起诉,向廖某及王某追偿。

  建湖法院认为,认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有两种情形,一是自始未取得,二是取得后,由于种种原因被有关有权部门吊销或注销。廖某虽超期未申请换领新证,但公安机关直到2012年5月4日才吊销其驾驶证,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仍视廖某为有驾驶资格,不属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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