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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以职务便利截留公款用于消费,一人犯数罪如何处罚

会计以职务便利截留公款用于消费

1997年,被告人华某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邳州市水泥厂上班,后水泥厂于2000年8月改制成立邳州大运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华某担任公司现金收款会计。1999年底至2001年2月20日,被告人华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共计47447.3元水泥款截留,用于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并用后来截留的水泥款归还之前截留的水泥款。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携带79000余元水泥款潜逃。

一人犯数罪如何处罚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挪用本单资金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人已帮助退交全部赃款,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最终,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华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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