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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疯狂抢劫盗窃半年,抢劫罪如何认定?

盗窃团伙疯狂抢劫盗窃半年

2004年6月到2005年1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河南上蔡籍来新乡打工人员申某纠集被告人同乡马某1、马某2等21人,先后在河南省新乡市企业、商店、仓库等场所疯狂抢劫10起,盗窃60起,涉案金额逾百万。其中,被告人马某1参与抢劫和盗窃共29起,涉案金额113。9万余元;被告人马某2参与抢劫和盗窃共22起,涉案金额83。4万元。

抢劫罪如何认定

2008年6月30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1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某2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同案的其他20名罪犯已被新乡中院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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