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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懂少年参与抢劫逃亡18年后自首被判缓刑

  16岁时少不更事参与抢劫,逃亡18年后自首。10月20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贯彻“清网”的相关政策,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3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吴某等四人来到上饶县清水乡一饭店,围住正在该店就餐的邱某二人,并要二被害人请客吃饭,邱某不肯,张某四人便从邱某二人身上搜出现金630元,在邱某央求下,四人返还邱某二人500元,后四人将所获130元用于吃喝。三天后的晚上,张某四人来到清水乡一石灰厂,威逼守夜人缪某拿钱,缪某不从,张某就打了缪某一耳光,后从缪某身上搜得65元及一块手表,赃款被四人分掉。综上,张某共计抢劫二次,虽然所抢财物不多,但他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张某犯罪以后,偷逃至浙江省义乌市打工,因为案子没了结,他不敢回老家,工作不顺利,生活很不方便,让他不得安生。后经亲友百般规劝,张某终于2011年3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搜身、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且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某在逃亡期间能自我约束,无新的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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