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119号
罪犯乐肖鹏,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1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1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乐肖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乐肖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乐肖鹏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7日至2014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乐肖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乐肖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审 判 员 解亚安
代理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