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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邀约盗耕牛 同属累犯双双再领刑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父子二人同属累犯又结伙他人盗窃耕牛的案件,涉案被告人分别被科以重刑。

  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祥及其子孙某松与常某经预谋后,乘坐由孙某松驾驶的解放牌白色轻卡货车,在威信县林凤镇五谷村大坪子村民小组将该村民小组七户人家的七头耕牛盗走,并由孙某松驾车将耕牛运至镇雄县五德镇茶山处,孙某祥将其中两头耕牛以10600元的价格卖给迟某,将其中的五头耕牛以25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七头耕牛价值为49000元。2012年7月17日13时许,三被告人在镇雄县罗坎镇罗坎村将两户人家的耕牛盗走,运至镇雄县赤水源隧道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所盗耕牛价值9000元。案发后,被盗的该两头耕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孙某祥曾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孙某松曾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祥于2012年7月18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某盗窃耕牛嫌疑,经查证属实。

  法庭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祥、孙某松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祥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属于法定的从轻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祥有期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孙某松有期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常某有期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作案工具解放牌白色轻卡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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