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从重处罚吗
2012年2月15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梁某某以要过塑、扫描欠条和要照证件照为由,趁店内人不备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汽车客运西站入口某文印室内1台黑色佳能牌数码相机盗走,随后便在贵港市旧邮政局附近某停车场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相机销赃给他人。2012年2月27日下午3点左右,梁某某以同样的方法趁人不备将贵港市六八村路口某照相馆内被害人黄某某装有1000元现金、1台索爱牌手机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浅褐色挎包盗走。2012年2月22日至4月9日间,被告人梁某某以相同的方法盗走另外11间文印室或照相馆的照相机后销赃他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盗窃13起,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总价值人民币11580元的相机13台,销赃共得款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
2012年11月26日,港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