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司工作人员骗保
被告人洪某、李某和高某均是北京市丰台区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2007年7月21日,洪某、李某、高某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将客户存放在此修理的别克赛欧轿车撞坏,骗取保险公司车险理赔费7570元。11月17日,洪某又利用修车机会将车撞坏,骗取保险公司车险理赔费1955元。案发后三人将骗保钱退还给保险公司。
诈骗怎么定罪量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李某、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故意人为地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洪某、李某、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所骗保险金已退赔,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本院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高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