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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窜到外地宾馆偷旅客财物 两“聪明”男子领刑

广西田东县印茶镇的80后青年凌某、黄某,自以为选择到外地作案比较“安全”,以便“打一枪换一炮”,为此他们自作聪明,不远几百公里驾车来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趁人熟睡之机窜到该县宾馆盗窃旅客财物,果然偷得旅客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窃贼均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凌某在田东县承租一辆小桥车,便邀约被告人黄某一起到都安县城伺机行窃。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凌某、黄某开车到都安县城,然后进入都安某酒店作案。被告人凌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酒店的1005号客房门打开,趁着客人睡熟之机,盗出了两位客人的三部手机(其中一部是苹果4S手机),两台笔记本电脑及人民币1400余元。尔后,两被告人驾车返回田东县城并将盗得的赃物分赃,被告人黄某分得一部苹果4S手机,其他赃物由被告人凌某以3300作价卖给他人,所得现金归被告人凌某。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4802元。

  2012年8月2日,被告人凌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8月7日,黄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回分赃所得的苹果4S手机及退赔人民币2800元给失主。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之前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3月2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实施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是被告人凌某提出犯意,并主动租用他人车辆为交通工具运送赃物,还将赃物卖给他人,所得赃款,供其使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黄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退回其分得的赃物及赔偿失主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凌某均犯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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