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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公积金挪用案终审维持原判

8月24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高院为一起挪用亿元公积金上诉案画上句号,终审裁定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因挪用公款罪,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陈其明领刑17年,中国建设银行兰州铁路支行原副行长王景旭领刑14年,“农妇”王秀芝领刑8年。

  静宁县“农妇”王秀芝在兰州市注册了两家公司,在之后不长的时间内,王秀芝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铁路支行原副行长王景旭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陈其明手中先后“借款”1亿元,后被兰州市检察院认定为3人共同挪用。2006年8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其明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17亿元,受贿64.3万元;王景旭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亿元,受贿21.3万元;王秀芝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亿元,行贿24.9万元。法院一审以陈其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法院以王景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法院以王秀芝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件回放三次伸手挪用1亿元

  首次伸手:挪用5000万

  王秀芝为了筹借资金,多次让王景旭约请陈其明吃饭、喝茶,并许诺要“报答”。2003年5月,陈其明、王景旭、王秀芝在某山庄打麻将,王秀芝向陈其明行贿1万元。陈其明表示借款可以,但只相信银行。王景旭出点子说,可以按委托理财方式,银行作担保。按王秀芝借款5000万元使用3天、利息30万元的协商意见,王景旭起草了两份协议,陈其明修改了其中一份,增加了“投资理财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的条款。

  陈其明指派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科副科长康进成于2003年6月25日从管理中心专户维修基金中开出5000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康进成将支票交给铁路支行,该款项当天进入金正公司账户。6月30日,金正公司将钱还给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次伸手:挪用1000万

  2003年7月上旬,浙江临海的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参加竞买的单位必须要向临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存入1000万元竞拍保证金。为此,王秀芝又找到王景旭,并直接给陈其明打电话,通过王景旭协调,陈其明决定借出1000万元,借用20个工作日,利息8万元。同年7月18日,1000万元资金打入金正公司账户,王秀芝自带汇票直接进到临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账户。该款实际用了50多天,后归还管理中心。

  2003年9月底,王景旭提出“答谢”要求,王秀芝拿出9000元,给王景旭和陈其明及梁某某各3000元。

  三次伸手:挪用4000万

  2003年底,王秀芝办土地使用权证差4000万元,就直接给陈其明打电话商量再“借”4000万元,陈约王秀芝到王景旭办公室,王秀芝承诺:临海项目建成后,商铺和商位陈其明等人可以随意挑。

  后来王秀芝向陈其明再三提出借款时,陈提出有个朋友急用50万元。2003年12月22日,王秀芝给陈其明现金50万元。陈其明遂答应给王秀芝“借”款,王景旭和陈商量还是以委托理财名义借款4000万元。

  2004年1月13日,4000万元从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入金正公司的账户,王秀芝办理了一张汇票到浙江省临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抵交了购地款。

  本报记者郝冬白

  罪犯档案

  王秀芝,曾用名王秋蕊,系甘肃省静宁县治平乡刘河村农民。2002年2月在兰州开办甘肃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丈夫林桔福挂名法人代表。2003年6月筹建浙江金泰广场有限公司,自任法人代表。

  2003年初,浙江临海市柏叶路与靖江路交汇处有42.7亩土地拟挂牌出让,王秀芝参加竞标,但无资金,她在兰州认识了时任建行铁路支行副行长的王景旭,要求为临海项目解决资金问题。因不够条件,银行不能融资,王景旭向王秀芝介绍认识了时任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的陈其明,王秀芝表明了借用资金意图,陈其明表示要回去商量一下,于是发生了3次巨额公款被挪用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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