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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等绑架案

 

陕 西 丰 瑞 律 师 事 务 所

SHAANXI FOREVER LAWFIRM

                            

                  刘 平 等 绑 架 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何文经李军介绍与张明琼(女)相识,何文称自己与妻子感情不好要与妻子离婚,想与张明琼结婚,骗取唐明琼的感情和信任,与唐明琼发生了性关系,后何文又不愿意与唐明琼继续来往。

李军得知此情况后,纠集刘平、王恒帮助张明琼教训何文。四被告刘平、王恒、李军、张明琼将被害人何文从家中绑架出来,从西安城区带到带到临潼一茶秀。四被告问何文事情咋办,何文说愿意给张明琼赔偿5000元,张明琼嫌钱少未同意,于是王恒等对何文进行了殴打,后何文同意赔偿14000元,于是何文与张明琼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但因秀文因未带现金,并告知张明琼等自己带了银行卡但是不知到密码,于是何文给其妻子打电话假意询问密码,何文妻子猜到何文给其打电话的真实意思,在电话里告知何文说自己不在家,密码在家里,自己不记得密码。后刘平等得知何文的妻子报警唯恐进一步带来麻烦,于是将何文带到派出所,告知派出所何修文强奸了张明琼,并向派出所陈述了他们向何文要钱的经过,后四被告被被派出所以绑架罪拘留、逮捕。公安机关以绑架罪的罪名将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辩护律师以本案不构成绑架罪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敲诈勒索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提出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自首等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平有期徒刑八个月。

  关于刘平涉嫌绑架案律师辩护意见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葛春荣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平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律师,现律师针对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刘平不构成绑架罪。

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对绑架罪的定义分析,构成绑架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方面以勒索财务或做人质为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绑架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平等虽然具有绑架被害人的行为,但是本案不是以勒索他人财物或者以被害人做人质为目,而是一起因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纠纷而引发的一起,李军要帮张明琼找何文讨个说法,在何文主动提出向张明琼赔偿后,张明琼等人向何文所要赔偿费14000未果的违法事件。

1、犯罪嫌疑人刘平没有向何文勒索财物的目的。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平虽然参与了强行将被害人何文用出租车拉到临潼茶秀,但事前刘平并没有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刘平仅仅是因犯罪嫌疑人李军给其打电话称其女老乡被从四川骗到西安,被人“睡了”,现在找不到人,让刘平帮忙把人抓到,讨个说法。刘平并不认识何文,也不知道李军让他帮忙要抓的人是谁,并且刘平当时并不明确抓到人后,李军要如何解决问题。

2、刘平等犯罪嫌疑人并未以何文为人质,向他人所要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何文因称其没有带钱,并且谎称自己不知道银行卡密码,何文给其妻子打电话,假装询问密码,但是犯罪嫌疑人张明琼等人并未以何文为人质,向何文妻子所要财物,何文并未成为本案的人质。

3、本案是何文主动提出向张明琼赔偿,弥补其欺骗张明琼的过错,而非犯罪嫌疑人主动索要,赔偿金额是由双方反复协商确定,并且何文与张明琼立有字据。

  犯罪嫌疑人刘平等人将被害人拉到临潼的茶秀以后,在茶秀张明琼等人问被害人事情怎么办,犯罪嫌疑人王恒提出两个方案供被害人选择,一个是被害人与妻子离婚与张明琼结婚,另一个是把何文送到派出所。张明琼等人并没有提出要钱,是何文主动提出给张明琼赔偿弥补其过错,随后双方才一直就应对张明琼赔偿多少钱进行谈判。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何文向张明琼赔偿14000元了结此事,并且张明琼与何文共同立下字据。随后因何文未带钱,并且谎称其携带的银行卡不知道密码,何文给其妻子打电话,假装询问密码,预取钱向张明琼赔偿。虽然在双方协商赔偿金额的过程中张明琼等人对被害人何文实施了殴打行为实属违法,但也是事出有因,有别于绑架罪中的非法勒索他人财物。

依据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张明琼等人在何文主动提出赔偿后,要求何文给其赔偿14000元也是事出有因,虽然采取的行为方式过激,存在违法情形,但是并不构成绑架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还需进一步分析确定。

二、假如本案构成其他罪名的犯罪,刘平也存在以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本案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平得知何文的家人已经报案,并且赔偿事宜迟迟得不到落实,害怕继续下去给自己带来麻烦,刘平提出将何文送到派出所,由派出所解决,阻止了其他人继续向何文所要赔偿款的行为,刘平等人与何文一起到了临潼区秦陵派出所,中止了犯罪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辩护人认为假如本案构成犯罪,那么刘平是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自动有效阻止其他人继续实施犯罪,且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属犯罪中止。

(二)、刘平具有自首情节。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刘平知道何文的家人报了案,公安机关正在寻找他们,刘平等人与何文一起到了临潼区秦陵派出所,并如实向派出所陈述了事情的基本事实,希望派出所可以正确处理此事。

辩护人认为刘平当时可能并未意识到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既然何文家人报警了,就到派出所处理更为稳妥。但是基于刘平当时知道何文家属已经报案,公安机关正在寻找他们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刘平等与何文一起到派出所,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如果本案构成犯罪,刘平应当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三)、刘平在本案中应属于从犯,公安机关的《审查起诉意见书》将刘平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按照一般常规,以嫌疑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进行排序,将刘平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属排序不当。

本案是因张明琼而起,是李军提出让张明琼不要走,要替张明琼找何文要个说法,也是李军给刘平打电话,让刘平帮忙抓人,本案犯意提起人及组织者是李军。

本案是因李军要帮张明琼抓住何文,帮助张明琼出气讨个说法而引起,向何文所要赔偿款的金额也是由张明琼与何文协商确定,并且由张明琼与何文立下字据。

何文求李军放过他,也是因为何文知道李军是本案事件组织者。其他人都是给李军帮忙的。刘平仅是应李军的请求,帮助其抓住何文,解决问题,在本案中并不是起到最主要作用的人,不应将其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而应将其排列到李军和张明琼之后。

以上是辩护人对刘平涉嫌绑架罪的辩护意见,希望贵院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谢谢!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葛春荣     

                            2012年4月5日                

葛春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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