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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未成年犯罪人更多的人文关怀

 

           给未成年犯罪人更多的人文关怀

    被告丁绪友犯罪时年龄刚刚年满十六岁,又是聋哑人。2011年5月被两个聋哑人从安徽骗至西安,教其实施盗窃, 第一次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后(盗窃了300元钱),被害人察觉钱包被盗后,丁绪友将钱包归还被害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丁绪友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建议对丁绪友判处6个月以上有其徒刑,律师辩护认为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丁绪友完全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判令被告丁绪友5个月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丁绪友就可以被释放了。法院认为从丁绪友被释放的时间上来看与免予刑事处罚没有大的区别。

律师认为,判决生效被告人就可以依法被释放与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在获得释放获取自由的时间上来所看起来是基本相同的,但是二者对未成年被告的意义和内心的影响可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未成年被告被免予刑事处罚,才真正体现国家的法律政策对未成年的处罚的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尤其是初次犯罪,未成年犯罪是被人教唆或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这些未成年犯一般主管恶性不大,可改造性较大,只要这些未成年犯符合免予刑事责任的,都应当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真正给其以此改过的机会。

    不论对未成年人判决短期的刑罚或执行缓刑,都是法院的判决已经对未成年人定性了,就好像法院已判决的形式确定你已经是你坏孩子了,无论我将来怎么努力活改正,都不可能取掉法院判决对未成年人定性是坏孩子得事实了,该未成年人就会一辈子背负有犯罪前科的事实,给其孩子的心了造成的压力甚至有的孩子会自暴自弃,这样并不是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及对其改造。

    而免予刑事处罚,就是国家用法律形式对未成年人提醒,告诉未成年人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法院可以判你的刑罚,但是基于你具备改造的可能性较大,所以这次给你改正的机会,使你在你成长的履历上不留下污点,你要珍惜给你的这次机会,你要你改正错误,将来不再犯罪,你可以象其它优秀的孩子一样将来成为栋梁之才。为了使你将来的工作生活不受到影响,所以这次向对你免予刑事处罚。我想未成年人会更珍惜法院给她的这次改正的机会,这样我认为不论从未成年的心理或将来的工作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对于像本案丁绪友这样的残疾未成年人,本身他就与社会上的其它未成年人有着太多的不同,他们本身就是自卑的,不要再轻易对其定性,从法律上给她更多的关怀和理解。我想在法院开庭时丁绪友已经在看守所里被监禁了三个月了,不论法院是否对其处于刑罚对其的惩罚和教育意义是相同的,已足以使其接受教育了。但是对其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丁绪友以后的心理成长和生活工作中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

所以我呼吁,在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真正多给未成年人成长以更多的人文关怀。

                      案件承办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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